泉源:人民瞭望周刊 【案情】2019年10月30日,庞某诉称,2013年8月份其夫庞某某未经其知情,擅自为他姐夫孙某向杨某乞贷28万元。2014年秋天,伉俪二人在县城购置一套楼房。
2019年1月9日,杨某向法院起诉庞某某要求清偿。3月7日,法院讯断庞某某应予归还。
因未实时归还,8月7日,法院强制执行查封、拍卖二人楼房。对此,庞某提起异议之诉,认为债务系庞某某小我私家债务,不是伉俪配合债务,查封侵害了自己的正当部门,因而要求打消执行,拍卖一半房产归自己。【审理】12月12日,曲阳县人民法院举行了公然审理。
法庭上,杨某的委托署理人曲阳曙光执法服务所陈少勇则认为,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、扣押、冻结产业的划定》第十四条第一款“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产业,人民法院可以查封、扣押、冻结”的划定,法院对该房产举行查封正当有据;另参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三)》第四条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伉俪一方请求支解配合产业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”的划定,庞某的析产请求不能建立。【讯断】2019年12月23日,曲阳县人民法院经公然审理后认为,原告庞某要求停止执行的请求不予支持,但在对某共有产业举行拍卖时,应在伉俪共有产业规模内对庞某某所享有产业份额举行处分,不得损害庞某的产业份额。(陈少勇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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